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第九条有效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是物业的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支付方式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