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并监督合同履行;

(二)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

(三)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换届小组成员人选提出意见;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或者申请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申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七)对物业使用、维护、改造等方案进行监督;

(八)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架空层、广告位等租赁经营及其他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九)反映、举报、劝阻、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