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第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业主包括:(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