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登记、办结回复制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执法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应当为执法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配合。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