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人预选、招投标、评标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
(三)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四)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六)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八)制定完善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公告、执行、纠纷处理;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管理防范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十三)指导建立区域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