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化日常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卫生、消防、安全和相关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逻、防范和监管,制定消防安全、事故灾害、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中的脱落坠落、抛掷物品等事件。当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核实。
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