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违规转嫁、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损耗。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终端用户未履行缴费义务,停止对已缴费用户和共有部分的服务。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