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快递签收、快递代发等增值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