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