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二)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推荐;(三)居民(村民)委员会推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并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由筹备组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