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具体人数、任期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候补委员得票数顺序依次递补,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