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平台等方式,表决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信息决策平台,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不少于七日。业主可以申请公布、查阅,并依法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