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推选楼栋长,楼栋长经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楼栋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