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