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被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和满意度测评,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人依法处理和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