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施工质量等进行现场核实监督和现场验收,可以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维修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监管,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在资金申请使用期间,将全部申请使用资料供业主查询。
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存在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资金使用申请人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业主异议予以书面回复。业主对资金使用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仍有异议,或者对资金使用存在其他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