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在各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监管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的五日内依法处理,必要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开展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等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