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和增值收益统筹机制,编制并公告维修资金申报流程和操作指南,在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指定、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施工企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