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物业服务人依法提供维修、家政、养老、托幼、文化、健康等便民服务和特约服务,并与业主协商确定合理服务价格,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提供增值物业服务项目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