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物业服务人依法提供维修、家政、养老、托幼、文化、健康等便民服务和特约服务,并与业主协商确定合理服务价格,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人提供增值物业服务项目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