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用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运营方负责管理维护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业主在固定车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所有人或者其使用人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管理维护的,由受委托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