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日常巡检、风险排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将安全维护责任委托给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委托给物业服务人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