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经业主共同决定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或者离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财务审计的,或者业主依法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财务审计工作。业主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