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且只能开立一个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户。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存入代收的前期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十五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注销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