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且只能开立一个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户。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存入代收的前期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十五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注销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