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具备物业服务和管理专业技能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物业服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说明原因,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