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三十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接、告知等义务,清退业主、物业使用人预交但尚未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结清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公共区域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费用,完成退出程序。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