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无偿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