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