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管理和查询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业主共有资金收支等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但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除外。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