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方式、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候补顺序等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