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业主大会决定,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可以以栋、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收集业主意见,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业主代表的推选及表决办法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