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吸收原住居民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世界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原住居民采用有益于世界遗产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因保护世界遗产确须迁出原住居民的,由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搬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