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编制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巡护监测、科学研究、教育展示、游憩体验、能力建设等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相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