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等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