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等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