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对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列入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期届满前一年,应当组织完成下一期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