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第十三条有效正式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世界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