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开展预评估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世界遗产类型向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