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天气状况,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发布应对指令,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推行生产调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执行生产调控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调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货车限行或者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重型柴油货车应当执行限行或者绕行措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