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