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登记号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