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