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洒落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