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