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