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