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