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