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