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行清洁运输方式,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规划发展,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推动新能源机动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清洁运输能力。

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