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使用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