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原煤散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鼓励推行清洁取暖方式。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