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工作站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